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决定对疫区来青返青人员实施主动报告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从重点疫区来青返青人员,应当自觉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时间自离开重点疫区之日算起不得少于14日。
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应当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电话登记备案,报告居家隔离情况,并主动配合接受健康监测服务。出现发热或者其他不适的,应当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电话报告,并服从安排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三、公安、卫生健康、街道、社区、物业等工作人员到重点疫区来青返青人员家中走访登记有关信息的,被走访人员及其共同居住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并接受健康监测服务。
四、重点疫区来青返青人员未按照规定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或者主动报告登记备案有关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居家隔离观察措施。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的,应当立即到就近的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经排查符合隔离治疗的,采取隔离治疗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危害公共安全;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党员、公职人员应当带头报告本人、亲属和防控责任范围内重点疫区来青返青人员情况,隐瞒不报或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减少走亲访友,减少聚餐聚会,减少到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活动,积极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发现未按照要求落实居家隔离措施等异常情况的,应当主动向居住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电话报告,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月31日